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昆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节约投资,强化勘察、设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设计项目造价高等行为,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又好、又快、又省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特点,特提出加强勘察、设计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设计有地勘、施工有图纸。
二、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质量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三、实行勘察招标投标制。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对勘察方案进行优劣比较,确定勘察中标单位。
四、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五、凡使用于施工图设计依据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取得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报告书,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六、实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制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控股的,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标。招标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可面向国内外进行。
七、依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分类标准,快速路、主干路的勘察、设计方案招标,应当在不少于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方案中进行招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方案,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其他形式道路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八、建立评审评价体系。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比例不得低于85%,勘察、设计方案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不得超过15%。
(九)其他要求。
九、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投资、节能减排、抗震设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
十、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十一、继续抓好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国家公布推广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推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施工图设计做到既经济又合理。同时,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十二、在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凡涉及河流、沟(渠)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退让距离。同时,禁止对河流、沟(渠)的河底采用硬化设计,边坡设计应当根据所处地域尽量采用生态设计。
十三、建立具有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环境、节能、消防等参与的专家库,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施工图审查制度管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及省、市制定的相关标准图集,从地质勘察、设计、主体结构工程是否科学、合理、安全、经济性进行审查把关。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