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云南建筑技术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6 发布人:云南省建设厅 来源:云南省建设厅 浏览数:231

省建设《云南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6号)

各州、市建设局:

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馈。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云南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承保、理赔工作,维护投保和承保双方权益,保证该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省建设厅与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成立云南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建设厅分管领导、建管、安监处室负责人、16个州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和保险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站长担任),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或修改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相关条款;对开展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二)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成立云南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负责业务培训、承保工作指导、保险费统一收缴管理、理赔等具体业务工作,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三)各州市及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云建建〔2006715号)和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除督促保险业务工作人员搞好本地区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外,还应结合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监督、指导投保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协同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及奖惩等工作。
  (四)各州市及县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指派专人(以下简称专办员),经保险公司授权委托并进行业务培训后,负责本地区建工人身意外险具体业务工作。
  二、承保程序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投保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前,携下列资料交当地专办员办理投保手续。
  1.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设立项目经理部的有效文件(留存原件);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投保单位领取建工人身意外险投保单,在专办员指导下按规定填写,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三)专办员审查确认投保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的投保单正确无误后,按照施工承包合同价核算保险费数额。投保单位确认后,将保险费缴纳到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专办员根据投保单位提交的银行进账单向其开具投保凭证,并及时将银行进账单及相关投保资料上传到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
  (五)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定期与各地专办员交接保险资料,及时审核确认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将保险费发票通过专办员交投保单位。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统计汇总各地上月业务数据,报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州市专办员于每季度末统计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区业务数据,报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投保单位必须妥善保存投保凭证,如遗失,投保单位应当及时向专办员提出补发申请,经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审查备案后给予补发。
  三、理赔程序与管理
  (一)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单位应当及时向专办员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报告(电话:0871-51143585114329)。各地专办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报告。
  (二)事故调查
  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工作人员赶赴事发地进行调查,或委托当地专办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理赔
  投保单位经专办员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以法定受益人名义提供保险金赔付申请及委托书;
  (2)投保单位事故证明及投保凭证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5)公安机关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6)被保险人户口注销证明;
  (7)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8)投保单位(项目部)提供的被保险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签字名单或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2.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医疗费赔付申请;
  (2)投保单位事故证明及投保凭证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5)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书、病历等有关原始单证(情况紧急可不受此限,但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上述医院治疗);
  (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7)投保单位(项目部)提供的被保险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签字名单或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伤残费赔付申请;
  (2)投保单位事故证明及投保凭证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5)县级(含)以上具备残疾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7)投保单位(项目部)提供的被保险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签字名单或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四)赔付时限
  保险公司接到保险赔付申请后,应积极展开赔付工作。对投保单位的赔付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赔付保险金。对理赔责任有争议的,须在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确定理赔结论。遇特殊情况,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领导小组可指令赔付。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下列约定赔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12万元保险金额赔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情况紧急可不受此限,但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上述医院治疗)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次或累计赔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1万元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十万元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赔付比例赔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施工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有关规定内的责任免除项目。
  六、奖惩机制
  (一)凡上年度投保的施工项目没有发生过死亡或一级伤残赔付的施工企业,第二年投保的所有施工项目保险费降低10%收取;连续两年投保的施工项目没有发生过死亡或一级伤残赔付的施工企业,第三年投保的所有施工项目保险费降低20%收取。保险费降低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二)凡连续两年投保的施工项目发生过死亡或一级伤残赔付的施工企业,第三年投保的所有施工项目保险费提高10%收取;连续三年投保的施工项目发生过死亡或一级伤残赔付的施工企业,第四年投保的所有施工项目保险费提高20%收取。保险费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三)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被建设厅评为安全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等给予奖励。
  (四)对在建筑安全技术、科研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提出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厅采纳、以及受到建设部表彰的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对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实现安全控制目标、年度保险赔付率低的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安全预防和表彰奖励
  为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实现多渠道、多环节的综合治理格局,促使施工企业自觉提高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相关费用,用于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安防设备配置等。
  八、其他
  (一)专办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专办员要互通情况,及时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办公室反映并协调加以解决。
  (三)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对不能认真履行保险人责任,工作中推诿扯皮,不顾大局的保险公司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本办法在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中统一执行,自200711日实施。
  (五)本办法由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领导小组及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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