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0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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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考核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办[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是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各州(市)建设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办[2008]41号)等文件的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及时向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宣讲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考核工作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以及工作要求,指导施工企业做好考核申报工作。同时,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订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考核发证工作。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全国通用。
二、认真做好考核发证工作
(一)已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技术资格证》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已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技术资格证》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和考核合格后,对符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在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培训单位统一办理换证事宜。
(二)新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人员的考核发证
新参加建筑特种施工作业考核人员,须受聘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经授权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考核。考核。考核合格后,对符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的,由培训单位统一办理资格证事宜。
(三)自2009年6月1日起,在云南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构配件制作、加工与安装等加工场地内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
三、加强检查,逐步完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和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时,应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及教育培训情况等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地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管,及时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情况;凡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及时上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报告。
联系人:周青松 联系电话:0871-432054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