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建质﹝2011﹞28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属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要求,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云南省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意见》)为核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为主线,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施工、监理等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整治主要内容和重点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国务院《通知》及两个《实施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依法依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及项目部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情况
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深基坑、高支摸、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环节和程序的管理情况。
一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核批准的情况,以及方案交底、实施及验收等过程监控的情况。
二是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开挖、支护、临边防护、验收、变形观测等情况。
三是高支摸工程是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支撑系统搭设并验收,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过程监控是否到位等情况。
四是脚手架工程是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搭设并验收,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标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
五是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安装、验收、检测、使用、维护保养及拆除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情况
监理企业是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主体,重点是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情况。
一是总监理工程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代表现场带班值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点部位、节点、环节实施过程的监理情况。
二是严格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具有针对性的审核审批,以及对安全技术交底、实施过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理情况。
三是建立并执行巡视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制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制止不规范行为、严格监理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今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5月底以前,全面动员部署。各地、各施工、监理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部门及人员,认真进行动员部署,逐级落实。
6月-8月,全面自查整改。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要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数自查自纠、整改问题和隐患,完善制度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
8月-10月,全面检查督导。在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州、市及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督查。
11月10前,全面总结分析。各地、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针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并强化执行。企业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相关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落实省政府“推进实施2011年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地、各企业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整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在建工程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别召开会议,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传达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人,要牵头组织抓好本地区、本单位及在建项目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落实。
(三)强化整改,确保实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记录在案,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并逐项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并通报警示。要通过对在建项目的全面检查、督查,有效消除施工现场各类事故隐患。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的检查督查,对未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论处;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的重点、部位、环节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整治的重点部位、环节仍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给予从重从严查处;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尤其是辖区在建工程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总结完善,上报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制落实,全面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为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州、市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5月30日前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11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蒋庆辉,电话(传真):0871-432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