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地区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地区所有持证物业管理企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开展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通过组织实施底数核查、情况排查、重点整治和验收总结等4个阶段具体措施,确保我省高层民用建筑底数准确、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构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结合“质量兴省”战略具体措施,促进云南省建筑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郭五代 副厅长
成员:张 明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周葆华 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处处长
陈光瑜 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刘 学 城乡规划处处长
朱 旗 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处长
汪 巡 城市建设处处长
张广云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邓宏旭 勘察设计处副处长
周建平 标准定额处处长
郭 敏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文国 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组织对全省范围内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对无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验收并委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组织进行专项整治(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建筑除外)。
(二)整治重点内容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和已建成并由持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逐一排查登记,实施底数核查,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分析,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重点专项整治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1、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是否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检查承担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包,是否存在违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同时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等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现场的“用火证”审批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与施工进度匹配的现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2、已建成投入使用由持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的高层民用建筑:重点检查落实高层民用建筑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及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建筑外部装修以及保温材料选用等情况。
已建成投入使用由持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的高层民用建筑整治验收标准为:
①按照《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云岭防火墙”工程达标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0]12号)的验收要求,确保所有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消防技术检测,确保检测合格。
③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应急救援通道、救援面经检查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部装修、广告牌等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以及防烟排烟效果;灭火疏散演练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并组织演练。
④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熟悉岗位职责,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
⑤建筑外部装修(保温)材料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在建工程的外部装修及保温材料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并经见证检验合格。
四、时间安排
(一)底数核查阶段(2011年6月15日前)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并落实责任,统一动员部署专项整治活动。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由持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有关行业部门管理除外)逐一排查登记,实施底数核查,如实填写《高层民用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6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情况排查阶段(2011年6月至7月)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的内容逐一进行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火灾隐患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逐项开展检查,如实、准确填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做到对职责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底数清、情况明。各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在此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工作组,由相关处室领导带队,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全省16个州市集中开展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1年8月至11月)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情况排查阶段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按期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2011年12月10日前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总结(包括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内容)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州市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报告进行分析总结,对需要统筹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及时上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部署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努力使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新提升,全面预防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成员工作职责,适时召开各阶段协调会,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执法,整治隐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对本地建设部门负责部分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掌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状况,确保不漏一个。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过硬措施,坚决依法整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
(四)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地要向建筑业企业和物管企业深入宣传高层民用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正面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建筑业企业和物管企业自觉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五)建立机制,巩固成效。各地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长效机制,形成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良好格局。
(六)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6月10日前将本单位建筑工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方案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传真):0871-4320882。联系人:王云帆。
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