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0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新迪建筑 浏览数:72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建建201133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省属企业,各培训机构:

为加强本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结合本省实际,对《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云建建〔2001967号)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

 

O一一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各类岗位
执证上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规定所指从业人员包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管理人员及在生产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类别认定、培训机构考核、教材编制(审定)、继续教育及复检换证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统一组织并管理。

第四条 本省建筑业从业人员须参加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云南省建筑技术专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云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云南省建筑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类别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两大类,其中技术类又分为特殊工种类和普通工种类。

(一)管理类证书:《云南省建筑技术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证书为深蓝色。

(二)技术类特殊工种证书:《云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颜色为黄色; 普通工种证书:《云南省建筑专业技能资格证书》,颜色为深绿色。

第六条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考试大纲等编制及审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察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委托各州市自行组织的培训任务,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考核确定各培训任务的承办单位,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九条 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从事建筑业各类岗位证书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与培训任务相应的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督察。定期对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对于教学质量差、管理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除委托其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除委托州市的培训任务外,其他培训任务由具备第十条所明确的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经考核认定合格后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根据政府指导、个人自愿的原则开展,报考人员自愿选择参加。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并统一编号,证书有效期为六年。执证人员在相应执业期限内须进行复检方可继续从业。复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云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两年内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云南省建筑技术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云南省建筑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内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将在三个月后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照一人一证的执证上岗原则进行管理。为实现动态监管,逐步推行一证一卡(磁卡)。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由个人持有,任职单位负责登记持证人员的上岗业绩考核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资格证书》遗失或需变更相关信息的,按相关要求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一年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录记录并在网站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云建建〔2001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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