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数:55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建质[2011]38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钢筋的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杜绝不合格钢筋进入市场,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钢筋进场和加工的管理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要严格控制冷拉率。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经监理审批同意。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企业证照、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在加工过程中进行抽查。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认真做好钢筋见证取样送检和检验工作

钢筋进场复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规定。钢筋必须严格按进场批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每批次的取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组批规则的规定。每批钢筋重量不大于60吨,超过60吨的部分,每增加40吨(或不足40吨的余数),增加一组试样。检测不合格或抽样检测数量不够的,不得投入使用,违规使用的工程不得验收。

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认真做好见证记录,填写钢筋相关的详细信息,按规定取样,见证送检,保证见证取样送检真实。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核查见证记录和样品的封印,不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的,不得出具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标明钢筋的牌号、炉罐号、规格、代表数量、使用部位等信息;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检验报告还应标明钢筋强度实测结果的强屈比和屈标比。

外加工的钢筋,必须在加工前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加工后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四、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将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列入专项抽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生产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现不合格钢筋应及时通报信息,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质[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

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 返回到菜单 下一篇
顶部 联系我们0871-65380481 扫二维码 人才招聘 新迪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