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遍。为更好的保护和有效的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