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对我省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14-08-04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新迪建筑 浏览数:643

 

住建部对我省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今年六月,住建部对我省在建项目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检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及高层商业住宅等6个项目,施工质量方面检查906条,其中181条不符合检查要求,不符合率为20%。通过检查发现,在工程建设中仍有不少执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

一、钢筋、混凝土、砂浆原材料质量存在的问题

1.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钢筋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进场复验。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5.2.2条的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2.现场自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设施,开盘鉴定未按照规范要求留置标准养护试件,且混凝土拌制未测定砂、石含水率。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7.3.2条,第7.3.3条的规定,现场自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开始拌制混凝土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养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3.现场钢筋调直后未进行断后伸长率及重量负偏差的检验。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5.3.2A条的规定,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4.地下防水材料进场复验指标未依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进行。地下防水材料进场复验的物理性能检验应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附录B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和现场抽样复验的规定进行。

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1.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不同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附录D第D.0.1条第2、3项及D.0.3条第1项的规定,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试件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等效养护龄期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摄氏度.天时所对应的龄期,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

2.标养室存有无标识混凝土试件,且标养室试件码放、温度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严禁放置无取样部位、时间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试件,严格控制标准养护条件(温度18-22摄氏度,相对湿度95%以上),且各试件码放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3.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钢筋焊接工艺检验。依照《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2及7.0.6条的规定,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螺纹接头安装后抽取其中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并附拧紧扭矩值校核记录。

三、混凝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

1.部分混凝土构件外观缺陷随意修补。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8.2.1条的规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出现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2.未按照规范要求形成混凝土施工记录。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10.2.1条的规定,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检查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资料。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测温记录及预拌混凝土塌落度抽查记录作为混凝土施工记录资料。

3.混凝土后浇带模板安装无专项施工方案。依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第4.3.3条、第7.4.6条的规定,后浇带模板的支顶和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在未进行混凝土子分部验收的情况下,已开展砌体工程构造柱植筋并绑扎钢筋、大面积砌筑砌体、部分预制隔墙板已安装、墙面已大面积抹灰。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项及第5.0.3条第1、3项的规定,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依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9条的规定,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

5.不同品种的砌块混砌。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8条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砌块混砌,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块体也不得混砌。

针对以上问题,省质监站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扩大检查范围,查找出在建工程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和规范,坚决杜绝以上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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