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4〕2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呈增长趋势,形势严峻。其中,多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均为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坍塌所致。性质相同的安全事故反复发生,要求我们必须深刻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我市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我市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认识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动荷载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坍塌,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隐患。各县区和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审查登记制度
(一)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及支撑系统,属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果及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完善情况必须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各县区和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部门审查登记。
(二)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编制完成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初审,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请组织专家论证。在实施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全过程现场管理,具体负责操作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三)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论证。
(四)我市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行专家库制度,专家库信息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布并动态更新。专家应能做到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岩土力学、结构力学、材料力学、施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专家组中应包含:岩土力学专家、结构力学专家、材料力学专家及施工安全专家。如参加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未列入专家库名单,出具的专家论证结果无效。
(五)专家论证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六)各县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部门应对报审的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结果及施工专项方案的修改完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其中应重点审查论证专家资格是否满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登记,工程不得施工。
(七)未达到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标准,但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属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此类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与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相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应按相关法规要求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
三、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一)建设业主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进行预压监测和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的安全监测。
(二)监测参数包括关键部位或薄弱部位的水平位移、模板沉降、立杆轴力和杆件倾角等,并应设置科学合理的报警值,报警值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表8.0.9规定。
(三)监测方案经建设业主单位代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并留存在现场备查。
(四)当监测值超过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通知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督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停止施工,迅速撤离;险情排除后,经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督员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对应进行安全监测而未开展该工作的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各县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对违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四、相关各方职责
(一)建设业主单位
应参加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委托资质满足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进行安全监测;在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施工、使用、拆除全过程中,要求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遵规、履职,确保生产安全。
(二)施工单位
严格依规编制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并按论证结果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施工中,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自检自查、申报验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指导,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监理单位
参加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对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的搭设、使用、拆除全过程实施巡查检查,特别是对搭设、混凝土浇筑、拆除等关键环节必须全程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申报验收的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组织验收;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辖区住建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报告。
(四)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应按照规范及专项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及时计算整理,并做出变形历程图,提出合理意见;发现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报建设业主、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要求立即停工,同时上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县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应将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重点,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结果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登记,确保高大板工程及支撑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按要求开展,并在日常检查和各阶段验收工作中加强监管。
五、对违反本通知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各县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部门对违反本通知的各参建单位,视情节采取以下行政处理(处罚)措施:
(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
(二)下发责令停工通知;
(三)行业警告,警告期不低于6个月;
(四)进行约谈,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七)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 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学习;
(九)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上级部门暂扣或吊销企业资质。
六、其它事项
(一)按照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实行公示制。在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开始搭设前到拆除完成,应在工地出入口处制作公示牌。公示牌上应注明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建设业主、施工、监理及安全监测单位信息,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结果的审查登记情况,并公示对该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8日起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
附件:昆明市加强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程图/admin/kingeditor/attached/file/20230612/20230612110330_84176.doc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16日
抄送:市政府勇明副市长、陈伟副秘书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纪委第十一纪工委。
市安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