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数:18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的通知

 

云建办〔2017〕49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管效能,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第1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21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梳理本级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八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和本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需报经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任何人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三章 检查对象及人员

第十一条 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检查对象,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十二条 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监管事项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随机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处(科、股)室等。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各监管责任处(科、股)室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单建立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

第十五条 针对专业性较强的随机抽查工作,由各监管责任处(科、股)室提出意见,建立专家名录库。专家名录库根据专业情况进行分类,推荐具有建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检查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检查事项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从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按规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无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所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0.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1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抽查力度。

第二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在对专业性强的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时,须从专家名录库中抽取12位专家参与工作,提供专业性检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报批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罚结果由各检查主体纳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中。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处理处罚结果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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