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
云建建 [2014]60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十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执法监督和记分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项规定”的重要性
“十项规定”是落实项目经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举措。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十项规定》的重要性,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学习,切实把文件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落实到施工现场。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经理严格执行“十项规定”。
二、严格落实记分管理职责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二)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具体记分管理和汇总工作,各州(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记分机构)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和记分职责。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检查发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查处和记分,并将记分的相关资料交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
(四)记分机构和人员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记分汇总表的真实性负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执行记分相关规定
(一)记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要求执行。
(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抽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都应纳入记分管理。
(三)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在整改期内不同记分机构所记录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相同的,不重复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再次记分,累加分值。
四、严格记分认定程序
(一)记分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记分。
(二)记分人员应当持有建设行政执法证或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安全监督员证之一。
(三)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应有2人以上在场。发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包括文档、声像资料等),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下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告知书》,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认可的,或不在工程现场的应予以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证明。
(四)记分人员应及时将现场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和记分资料,报记分机构负责人确认后,下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决定书》。同时,将相关资料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按规定报送上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五)项目经理对认定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收到申辩书后,记分机构应在7日内组织复核,形成处理意见。
(六)依法要进行行政处罚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记分机构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一)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上月本辖区记分情况汇总,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给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记分情况汇总后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项目经理受行政处罚的,还应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一次记6分及以上的),应立即上报。
(二)各州(市)上报材料经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落实记分结果应用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本月本辖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进行汇总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一次记6分及以上的),应及时公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全省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和处罚情况。
(三)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纳入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并进入诚信体系管理。公布的每一个施工企业所有项目经理上一月记分中的最高分值,作为该施工企业参加当月10日到次月9日投标时,最后得分计算中的扣分分值。
(四)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报执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确定的记分汇总管理单位(部门)、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陈晓嵘 联系电话(传真):0871-64320861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2.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3.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
4.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决定书
5.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建议书
6.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每月汇总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4]1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
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记录表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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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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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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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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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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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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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违规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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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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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依据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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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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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项目经理(签字):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
编号:
被记分人单位: 被记分人姓名: 注册执业证号 在 年 月 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 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认定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 条第 项规定,记 分,并将按规定作相应的处理。你若对认定的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逾期视为放弃。
记分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经办人: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本告知书一式3份,记分单位、记分管理部门、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4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决定书
记字〔 〕第 号
被记分人单位: 被记分人姓名: 注册执业证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项目因
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认定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 条第 项规定,决定记 分。
记分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被记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决定书一式3份,记分单位、记分管理部门、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5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建议书
编号:
工程项 目名称 |
|
工程 地点 |
|
项目 经理 |
|
注册执业证号 |
|
单 位 |
|
联系 电话 |
|
案件基本事实 |
(附相关证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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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建议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
的处罚。 |
||
备注 |
|
经办人: 复核人: 执法机构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每月汇总表
州(市) 县(市、区)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注册执业证号 |
工作单位 |
记分 |
记分依据条款 |
记分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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