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质〔2014〕571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卫生间排气道、厨房烟道(以下简称排烟气道)是住宅等建筑物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及安装出现质量问题,易导致排烟气道串烟、串味甚至发生火灾和坍塌等质量安全事故。目前,我省在排烟气道生产中使用国家禁用材料、技术参数不达标、执行国家标准不严格等问题较为严重,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排烟气道的设计和质量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机制泡沫混凝土住宅厨房、卫生间烟气道构造图集》(滇14J6-1)等现行标准、图集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应优先选用云南省地方标准。其配套产品包括管道节、防火止回阀、无动力风帽等配件材料,应符合设计选用的相关标准和图集要求。排烟气管道(管道节)生产使用的机制泡沫混凝土应符合《泡沫混凝土》(JG/T266-2011)、《玻璃纤维增加水泥排气管道》(T854-2008)标准要求。防火止回阀应符合《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标准及设计要求。
二、严格排烟气道生产企业市场行为监管
排烟气道产品应进行工厂化、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严禁作坊式手工制作。生产安装企业供应排烟气道时,要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检验报告、排烟气道系统检验报告、排烟气管道(管道节)防火止回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云南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等质量保证资料。
一般建设项目应选用取得《云南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的排烟气道产品,绿色建筑项目应选用取得《云南省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入编证书》的排烟气道产品。
排烟气道生产、安装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建设科技协会关于办理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的通知》(云建科协字〔2014〕01号)要求办理《云南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要求的排烟气道产品可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建法[2003]596号)要求办理《云南省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入编证书》。
三、严格加强排烟气道质量控制和监管
(一)排烟气道采购方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排烟气道的采购工作,采购合同文件中应明确排烟气道和防火止回阀的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严禁使用具有可燃性状和手工作坊式制作的排烟气道产品。监理单位应对进场产品质量报验资料、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外观质量进行审核。
(二)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进场的排烟气管道(管道节)、防火止回阀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气道进场各品牌、规格型号及批次的排烟气道产品抽样检测不少于1次,并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具体检测数量就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排烟气道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试验、燃烧性能、防火极限。
3.排烟气道检测结果应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2009)、《非金属及复合通风管》(JG/T258-2009)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建设或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排烟气道系统安装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将防火止回阀、无动力风帽安装完毕,未完成安装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完整。排烟气道系统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排烟气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排烟气道进场质量及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抽查、巡查记录。对未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排烟气道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立健全排烟气道行业自律机制
排烟气道行业协会应及时掌握全省排烟气道行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积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排烟气道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烟气道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工作,提高排烟气道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