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省级有关委、办、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6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的《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云建档[2001]796号)实行以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的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的建立,使全省上下城建档案收集渠道畅通,部门职责明确,城建档案得到了妥善保管和科学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各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1.对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省级委、办、厅、局所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项目。
(二)州(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
1.州(市)级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项目;
(三)县(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管,促使建设工程全过程形成的档案及资料完整、准确、齐全的归档保存。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项目隶属关系与省或州(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一)。建设单位未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州(市)、县管理范围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见附件二)为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天前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及认可,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云南省建设工程初验认可证》(见附件三)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六、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初验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见附件四)。
七、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省或州(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否则不予办理发放产权证书。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九、《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十、建设工程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纸,按规定装订存档。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报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2.《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3、 3.《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4.《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