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121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值班、事故信息报送和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值班、事故信息报送、事故救援处置等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032号)的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实现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达100%;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严格处罚。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值班车辆和驾驶员24小时值班的应急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工作有人领导、值班电话有人接听、事故信息有人处置、事故救援快速响应;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期间应当加强值班力量。

第四条  企业(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单位)报告事故超过规定时限的,属较大以上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发出警示通报,属一般事故的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发出警示通报;并依法严肃处理。

贻误救援或者造成事故扩大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对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企业(单位),一经核实,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工作,严格按照事故报告内容和时限要求报告事故信息。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监管局;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以先用电话报告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等),随后及时补报文字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事故续报工作,落实好上级批示指示要求。

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超时原因,视情况由省安委办向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向州(市)安全监管局发出警示通报;相关安全监管局应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或贻误救援或者造成事故扩大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科学组织救援工作,并确保救援安全,坚决杜绝盲目施救,扩大事故伤亡。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属于工矿商贸行业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生产应急储备等应急救援资源科学施救。

属于其它行业领域的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快速反应,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赋予当地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即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库)。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快速出发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完成救援任务。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要借鉴省级应急储备的做法,根据实际,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点),或建立储备制度。各级应急救援储备的管理单位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在1小时内起运救援物资,快速出发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完成救援任务。

第十条  高度重视做好汛期、极端气候和重要节庆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化和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的预警预测预防措施,一旦发生险情和事故,要及时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本规定自2012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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