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数:12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建建(2009)211号

各州、市建设局:

 

  为大力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工程)建设工作,加强对校舍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校舍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同配合和业务指导

  校舍工程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事关我省“两基”攻坚和“普九”成果的巩固,事关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以人为本的高度,切实增强校舍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建立运行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努力促进我省校舍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

  校舍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基本建设规定,完善工程报建审批和招投标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对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申报手续不齐的校舍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对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一)加强勘察设计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各级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舍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管,重点是勘察设计质量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必须由具有法定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校舍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和管理

  加强对校舍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校舍工程施工图纸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对重大设计变更要及时申报重审,并完善对审查合格施工图纸的管理和标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印章的,不得用于施工。图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标准、以及我省校舍工程抗震设防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违反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三)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的管理

  各级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舍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图纸的监督管理,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工程建设。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核查施工使用的图纸是否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实体施工是否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一致,确保校舍工程按符合规范要求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修改,建设单位应及时送原图审机构进行审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

  校舍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监管等单位,应当以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工程建设质量职责,规范质量行为,依法实施校舍工程建设,承担质量责任。校舍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业务,禁止转包、挂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校舍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质量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等。

  (四)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

  1.检测资质,计量认证;

  2.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3.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5.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等。

 

  五、加强对校舍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校舍工程建设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行为。未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校舍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六、强化校舍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加强校舍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校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评价。对不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不履行各自职责或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校舍工程的各个专业建设工程验收,除有运行时间要求的,各个专业建设工程的验收,应在校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完成,确保校舍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校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严格审查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重新申报。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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