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省建设厅 来源:省建设厅 浏览数:147

云南省建设厅

云建建〔2007〕385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审和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云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三日


云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提升全省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省级工法的管理,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4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本企业科研开发规划、市场需求组织本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组织审定。

       省级工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六条 企业工法的指导和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委托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承担。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

  (二)工法经过工程应用和实践检验,质量效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经济效益、环保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科研单位(非施工企业)联合研制开发。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建立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工法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

         建设工程技术专家需具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任特级、一级企业总工程师职务、担任过省级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省级工法评审的需要,能满足向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攻关、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需要。

         专家委员会每四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部分更换、补充。

   第九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受理企业工法申请后,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

(二)评审组确定专家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专业初审意见。评审组在听取专家初审意见、审查申报资料、听取申报单位介绍、答疑的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备案。评审组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参会专家、委员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

(五)经审定的省级工法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六)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省级工法证书。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查实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其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一年,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纪录中。

   第十三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修订的工法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业主和设计单位选用已公布的省级工法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要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优先选择工法所有权企业。

   第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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