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云南省建设厅 来源:云南省建设厅 浏览数:139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档[2001]7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地、州(市)、县(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建设部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各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部站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的条件之一。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地(市)、县管理范围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为标准。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及认可。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云南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五、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初验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取得《云南省建设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六、原件应保存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房产部门(有关部门)办理验证手续时,相关文件保存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八、《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九、建设工程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纸,按规定装订存档。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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