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数:330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度假)区规划建设局、云南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昆明市各建筑工程参建企业: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通知》(昆政办〔2018〕124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套印发的《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50”实施细则(试行)》,自2018年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实施以来,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有效服务项目和参建企业,保障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近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层级的通知》要求,为依法依规进一步厘清审批工作的权责,现将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流程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权责层级关系

(一)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参建企业严格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办事指南》,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指: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

(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外,其他需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审批权限由之前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外其他需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指: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二、规范工作流程后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应继续严格按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流程开展具体审批工作。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委托全面开展审批工作并出具审批决定。每月将审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1)连同审批工作台帐资料电子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备案材料进行抽检复查,对存在的问题,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质量。

(四)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责任由委托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具体工作开展,承担涉及的服务、廉政、效率等方面的行为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参照调整完成的《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见附件2),于2023年1月内完成辖区指南调整工作。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辖区指南的公布和审批流程调整的准备工作。

(三)自2023年2月1日起,昆明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全面按本通知要求的规范流程开展。

   



附件:1辖区月度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专报(模板)/admin/kingeditor/attached/file/20230608/20230608141042_40956.docx

附件: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admin/kingeditor/attached/file/20230608/20230608141056_208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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